《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等相关规定,现更新我馆婚姻登记办理须知如下:
一、结婚登记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
(二)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居住于巴林的中国公民(居住是指已在巴林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巴林长期、永久居留身份证明、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临时出国人员,使馆不予受理;
(三)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
(四)双方提交有效护照、CPR和居留许可(Residence Permit);
(六)3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结婚证照片标准);
(七)再婚当事人应提交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当事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九)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十)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以上为一般性介绍,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请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离婚登记
(一)驻在国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
(二)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当事人婚姻关系系在本馆依法缔结;
(四)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五)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六)初审受理离婚登记阶段:
1、双方提交有效护照、居留证明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到馆申请并填写有关文件后,领事官员完成材料初审,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我馆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下同)为离婚冷静期(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护照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我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我馆确认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双方之后再次提出希办理离婚登记,须重新向我馆申请,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七)受理离婚登记阶段
1、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护照原件复印件、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男女双方至少2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3)空白双方未签名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内容中应包括双方系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做出安排以及同意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内容);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结婚证件遗失的,需提交个人声明);
(5)我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流程
(1)当事人签署有关文件并按指印;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一式三份的离婚协议书。
(2)领事官员按照规定处理有关证件、文件,为当事人颁发离婚证。
以上为一般性介绍,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应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婚姻登记的效力,应以驻在国法律承认领事婚姻登记为前提。有的国家不承认领事婚姻,有的国家承认领事婚姻,还有的国家承认领事结婚、而不承认领事离婚(如德国)。
(二)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当事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前请登陆拟申办馆的网站,查询办证须知。
(四)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的效力受驻在国法律法规的影响。如一国调整相关法规,不再承认外国驻该国使领馆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能会影响中国公民在当地或申办外国签证时正常使用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
此外,尽管中国驻外使领馆与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具有同等效力,但由于护照是中国公民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以及颁发的婚姻证件上显示的均为护照信息。当事人持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婚姻证件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被要求提供证明婚姻证件与国内身份证持有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因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日后使用需求等,适当选择在驻在国当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婚姻登记申请前亦会视情作出提醒。
四、收费标准
免费。
五、办证时间
当场发证。